鄂尔多斯市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627财保227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旗住宅予以查封及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旗住宅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旗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旗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郭涌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军
判决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