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与冯世波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黔0303民初2979号
判决日期:2019-09-03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火公司)诉被告冯世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宇、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世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风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1900元,并承担违约金7140元;二、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共计2904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签订《户外制作广告发布合同》后,原告按约发布了广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尚有合同价款21900元未付。被告违背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冯世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户外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于合同期内制作、发布公交车候车亭滚动灯箱广告。广告发布媒介载体为遵义市范围内城区候车亭灯箱广告位,具体位置:梅岭厂站、金银新村站、保健院站、毛主席旧居站、老国贸站等。总价款合计为35700元。合同广告发布期限为叁个月,即2018年6月4日(起始日期)起至2018年9月3日(截止日期)止。乙方应在广告安装完成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验收完毕并在发布确认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如甲方在约定的验收时间内既不验收也不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付款期限及金额如下:1、甲方应于广告发布前向乙方支付壹万壹仟玖佰元。2、甲方应于2018年7月3日前向乙方支付壹万壹仟玖佰元。3、甲方应于2018年8月3日前向乙方支付壹万壹仟玖佰元。如甲方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逾期15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20%。还约定其他内容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900元,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制作并在指定区域发布广告两个月
判决结果
被告冯世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遵义风火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21900元及违约金7140元,合计2904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20元,由被告冯世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陈叠
人民陪审员蒋贵全
人民陪审员赵仕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钱艳丽
判决日期
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