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鲁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103民初2415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装饰公司)与被告鲁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祖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和谐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鲁义明偿还其借款4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5月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鲁义明系其公司员工。2016年5月,鲁义明以买车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计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其多次催要未果。
鲁义明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4月、5月、6月,鲁义明陆续向和谐装饰公司借得款项用于买车。后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鲁义明向和谐装饰公司出具1份借条,载明“买车借和谐公司4万肆万元整”。
上述事实由和谐装饰公司举证的借条、账户历史明细、信用卡账务明细予以证实,鲁义明未到庭,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鲁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和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5月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计1360元由被告鲁义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唐超
人民陪审员田蓉
人民陪审员朱龙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丽敏
判决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