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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亮
联系方式:0917-8063555
注册时间:2012-12-19
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77(185)号5层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输变电工程;土石方工程;河湖整治工程;门窗加工与安装工程;景观建筑工程;建筑物拆除工程;环境治理工程;空气净化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体育场、馆设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销售;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及销售;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及安装;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装饰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项目和建材工程项目的评估;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公路、桥梁检测;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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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亿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冯伟,渭南市老城区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502民初5434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渭南亿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栋保温公司)与被告冯伟、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辉公司)、渭南市老城区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城改造公司)、渭南鑫兴迈凯隆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凯隆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栋保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伟峰、被告冯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玲、被告众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康、被告老城改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小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亮、被告老城改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军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亿栋保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伟、众辉公司、迈凯隆装饰公司向原告亿栋保温公司支付工程款365618.8元(含吊篮租金18000元)、违约金60000元,合计425618.8元;2.判令被告老城改造公司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亿栋保温公司与被告冯伟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冯伟将位于渭南市滨河小学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施工单价为120元/㎡。2018年8月16日左右,原告负责的外墙保温工程竣工交付,并于同年9月1日投入使用,实际施工面积为6563.49㎡,被告冯伟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7618.8元、吊篮租金1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冯伟仅向原告支付440000元,下欠工程款365618.8元至今未付。根据双方约定,案涉工程款应于2019年1月24日之前付清,且被告冯伟还应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被告老城改造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人,理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众辉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冯伟,故被告冯伟、众辉公司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多次向上述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冯伟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冯伟未支付下余工程款的原因是双方未就工程量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实际施工量为结算依据,但双方至今未确认实际施工量,被告冯伟不认可原告在2018年8月25日自行测量的施工面积。2019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冯伟在聊天记录中称待年后再行确认工程量,年后,由于双方互不认可对方测量工程量,最终就工程量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被告冯伟不应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5618.8元。经被告冯伟测量,工程量应为5731.79㎡,按120元/㎡计算,工程款共计687814.8元。被告冯伟曾多次联系原告进行现场测量未果,故被告冯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冯伟不予认可吊篮租金。2018年8月份,原告私自将涉案工地电闸拉掉导致窝工及各种损失,被告众辉公司在与被告冯伟结算时,扣减了60646元的工程款,扣减工程款及被告冯伟已向原告支付的440000元工程款后,被告冯伟再行支付工程款187168.8元。 被告众辉公司辩称,被告众辉公司与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时知晓该公司具有装修资质,被告冯伟口头称其是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的代理人。被告众辉公司与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的结算的工程款为1700000余元,款项均转入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的公司账户。下余未结款项中含质保金及工程款40000余元,被告众辉公司待本纠纷结束后,一次性支付下余款项。 被告老城改造公司辩称,被告老城改造公司经过招标审核与被告众辉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被告众辉公司已完成大部分项目,但未竣工验收,被告老城改造公司已向被告众辉公司支付11笔工程款。 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辩称,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具有相应资质,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并不知晓被告冯伟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冯伟不是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的员工。 原告亿栋保温公司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微信截图复印件(附光盘一张),证明原告于2018年8月25日将自己测量的工程量发给被告冯伟,被告冯伟在一个月内未回复,应认定其认可该工程量;2、保温建设工程合同,证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违约金60000元;3、收款收据(0903744),证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吊篮租金的费用;4、材料进场单、产品合格证、建行业务凭证及检验报告,证明原告将岩棉板材料送至工地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10000元;5、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原告参与本次施工工程。 被告冯伟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断章取义,双方对工程量的协商一直持续至本次诉讼前,光盘内容与工程量无关联性,当时工程还未完工,原告于2018年8月份、10月份还在工地施工;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应以双方认可的工程量为准,原告私自测量的施工面积缺少被告冯伟的签字,故不予认可;对证据3不予认可,合同第一条(四)项中应包含吊篮租金;对证据4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材料进场时间,也不能证明这些材料是与案涉工地有关;对证据5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但对原告施工无异议。 被告众辉公司质证认为,检验报告、建行付款凭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其他质证意见同意被告冯伟。 被告老城改造公司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说明实际的工程量,其他质证意见同意被告冯伟。 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质证认为,保温合同是被告冯伟与原告签订,与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无关,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也未实际参与,其他质证意见同意被告冯伟。 被告冯伟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滨河小学教学楼、合班教室、地下车库内乳胶漆、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冯伟以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名义从被告众辉公司承包了滨河小学外墙保温的工程;2、结算单一份、滨河小学外墙真石漆污染返修工程量及走廊部分内墙变更外墙涂料各一份,证明被告冯伟与被告众辉公司就案涉外墙保温工程结算的施工面积为6137.79㎡,被告众辉公司在与被告冯伟结算时,由于原告私自关闭工地电闸导致施工损失,被告众辉公司在与被告冯伟结算时扣除工程款60646元,该部分款项应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扣减;3、滨河小学面积结算单,证明案涉外墙保温工程施工面积共计5731.79㎡,教学楼A楼1494.78㎡、B楼1781.68㎡、C楼2007.25㎡、合班教室447.08㎡;4、保温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月18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程伟峰与冯伟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8月31日-2019年7月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程伟峰与被告冯伟电话通话录音(2019年7月8日03:44分),证明原告虽于2018年9月交工,但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原告于2018年10月还在进行施工,原告同意在年后再行确认工程量;2019年1-7月份,被告冯伟多次要求原告前往工地测量施工面积,但原告并未配合,被告冯伟出示的测量面积,原告又不予认可,导致双方至今无法确认工程总价款,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5、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程伟峰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冯伟自2018年7月-2019年4月24日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0000元。 原告亿栋保温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结算单缺少被告众辉公司的盖章,且原告也未收到扣除工程款的通知;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施工面积5731.79㎡系被告冯伟单方测量;对证据4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9月1日投入使用,原告于同年10月份对案涉的部分工程进行了返工,随后,双方还就工程量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对证据5无异议。 被告众辉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结算单上的所有签字均是被告众辉公司员工所签,曹焕是被告众辉公司的经理。 被告老城改造公司、迈凯隆装饰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众辉公司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结算单,证明被告众辉公司与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结算完毕;2、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被告众辉公司与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就工程进行过验收;3、工程结算明细表三张,证明被告众辉公司与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的工程量计算办法及结算过程;4、污染返修工程量、变更外墙涂料,证明被告众辉公司就拉闸事宜对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进行扣款的事实;5、电子回单,证明我们除质保金、下余工程款40000元之外,被告众辉公司已将工程款结清;6、保温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众辉公司与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的合同关系。 原告亿栋保温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5、6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认为合班教室的面积少了很多,合班教室的面积接近500㎡,非447.08㎡。 被告冯伟、老城改造公司、迈凯隆装饰公司质证认为,对被告众辉公司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下半年,被告老城改造公司作为发包方通过招标方式将渭南市临渭区滨河小学工程分包给被告众辉公司。2018年5月10日,被告冯伟借用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的资质与众辉公司滨河小学项目经理部签订《滨河小学教学楼、合班教室、地下车库内墙乳胶漆、外墙保温、真石漆、质感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众辉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工程范围:滨河小学教学楼、合班教室、地下车库内墙乳胶漆、外墙保温、真石漆、质感漆工程所包括图纸全部工程范围,被告冯伟以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该合同上签字,被告众辉公司、迈凯隆装饰公司均认可该协议并在合同上加盖印章。2018年5月18日,被告冯伟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亿栋保温公司签订《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冯伟将位于渭南市滨河小学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原告,外墙保温施工单价为120元/㎡,包工包料。案涉工程项目现已竣工,且经被告冯伟、迈凯隆装饰公司、众辉公司、监理公司的初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2019年3月25日,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冯伟、众辉公司滨河小学项目经理部就案涉外墙保温确认工程量为6137.79㎡,被告老城改造公司、众辉公司、迈凯隆装饰公司、冯伟认可该工程量,且被告老城改造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众辉公司,被告众辉公司亦将案涉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迈凯隆装饰公司。 另查明,被告冯伟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0000元。原告亿栋保温公司、被告冯伟均未提供外墙保温施工的相关资质证明,双方就案涉工程量进行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渭南亿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给付下余工程款296534.8元; 二、被告渭南市老城区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渭南鑫兴迈凯隆装饰有限公司不承担向原告渭南亿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的责任; 三、驳回原告渭南亿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4元,由原告渭南亿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05元,被告冯伟负担5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田渭芳 人民陪审员姬胜荣 人民陪审员韩渭良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雷明 书记员刘源渊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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