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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妮
联系方式:029-88190388
注册时间:2007-01-16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35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规划设计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国防计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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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社利与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105民初13936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社利诉被告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社利委托代理人党致远、被告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宇丽到庭参加诉讼。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社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以该保证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梁社利为开展与被告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作业务,于2017年1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约定收款账户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双方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就洛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以甲方公司名义独家承揽业务事宜进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经营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管理费用标准为年度人民币10万元;风险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业务往里收款账户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具体事宜。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合同约定收款账户支付管理费人民币10万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保证金及管理费收款收据。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返还保证金,依据合同“七、违约责任”条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被告公司违约与事实不符,系原告违约造成该合同履行不能,应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12月26日,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借用被告公司资质进行业务招标,该合同第五条第6款显示:“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和相关管理制度等报送、报告、或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文件和资料,接受并配合公司检查和考核义务”。原告未曾向被告公司递交过关于招标活动的文件,导致被告公司无法继续该招标活动有关的工作,继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拒不履行合同内容,递交有关文件和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该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被告公司也无需退还原告缴纳的50000元保证金。综上,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6日,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甲方)与梁社利(乙方)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主要约定:甲方授权乙方负责洛阳行政区域范围内义务,并担任业务负责人,允许乙方以甲方名义独家承揽授权范围内的全部业务。乙方目标责任书考核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方的权利义务中约定,资料归档:在单个项目招标结束后十五日内,乙方应将本次招标项目资料按操作规范要求收集齐全并汇总交给甲方一份完整的招标过程文件和资料,交招标代理部存档备案,由甲方招标部工作人员根据乙方填写的《招标项目流程及档案资料审查表》完成资料归档,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完成分公司所在地或主管部门资料上报工作。乙方的权利义务中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和相关的管理制度等报送、报告或提交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项文件和资料,接受并配合公司检查和考核义务。公司管理费标准:经营范围为公司资质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业务,项目部经营自负盈亏,招标代理年度上缴管理费人民币拾万元(¥100000)。风险保证金:项目部质量、安全及相关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伍万(¥50000);风险保证金是控制项目质量、安全、资料回收及其他风险的保障,若项目部在经营期间违规违纪,对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总公项目部需及时补齐缴纳;风险抵押金退还原则为双方合作协议到期后,若双方延续合作,则风险抵押金继续有效,否则十日内无息返还。违约责任:在本协议合作期间,甲、乙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按合同金额(含管理费、保证金)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唯一指定资金来往账户:户名:张兵召,账号:62×××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中路支行。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12月7日,梁社利通过建设银行尾号1538的账户向张兵召尾号9697的账户转款50000元。 2017年12月29日,梁社利通过建设银行尾号1538的账户向张兵召尾号9697的账户转款100000元。 2018年12月29日,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洛阳市洛龙区城市管理局采购巡逻电瓶车、执法车项目(一标段)二次招标》公告。 庭审中,原告述称洛阳市洛龙区城市管理局采购巡逻电瓶车项目是原告做的,但是项目还未完全结束,有些资料非原告原因无法及时交付。该项目一标段一次招标废标,需要在项目结束后和二次招标资料一起提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梁社利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7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梁社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长司振魁 人民陪审员樊红慧 人民陪审员喻桂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赵萌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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