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8民初1415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永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娜、黄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天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惠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10%年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退回原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供用水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来苏镇恒天新城楼盘”一户一表安装及供用水工程,原告依约全面完成该项工程施工。经验收并制作工程完工验收单。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70000元,尚欠2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
被告恒天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惠永公司作为乙方、被告恒天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供用水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惠永公司为被告恒天公司开发的来苏镇恒天新城楼盘安装一户一表及供用水工程,其中:该楼盘所有门面和住户全部安装一户一表,挂表数量共148只,按2500元每只表计算,共计37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被告恒天公司预付款170000元给原告惠永公司余款在安装完成竣工验收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时支付余款,被告恒天公司按10%年息支付资金利息给原告惠永公司。2017年1月10日,经原、被告及施工单位重庆天道兴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验收,三方签订工程完工验收单,验收意见为“安装符合规范要求,同意验收”。
上述事实,有供用水安装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单、原告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10%的年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重庆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重庆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本院),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4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卢有奎
人民陪审员安昌贵
人民陪审员何英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祥辉
判决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