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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邵斌
联系方式:0635-3282251
注册时间:1985-05-11
公司地址:府前街177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开办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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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524民初3016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波、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辉、张宗宇,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波、赵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5万元,利息20508.44元,本息共计3670508.44元,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李波、赵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东阿房权证铜城字第××号房产、东国用(2007)第1355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365万元,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波、赵霞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波、赵霞自愿为上述借款3670508.44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承担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截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原告主张的本息数额无异议,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李波、赵霞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欠息清单等证据,以证明各被告借款、保证、抵押的事实和经过。 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李波、赵霞未提交质证意见。 各被告皆未递交证据。 上述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确认,结合庭审笔录,本院足以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6月29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同被告李波、赵霞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李波、赵霞对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间和原告形成的借款在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皆为债权期限届满之次日或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2018年12月24日,原告同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东阿房权证铜城字第××号房产、东国用(2007)第1355号土地使用权为其在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8日间和原告形成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数额为3136万元最高余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9年2月14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同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原告处借款365万元,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另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等属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2019年2月15日,原告将借款365万元汇至与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约定的账户中,还款时间为2020年2月13日。后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利息20508.44元未支付,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宣布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约并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借款本金365万元及截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20508.44元,以上共计3670508.44元;并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波、赵霞对上述借款本息在2000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对东阿房权证铜城字第××号房产、东国用(2007)第1355号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136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83元,由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波、赵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杨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晨晨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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