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江浩
联系方式:010-69450873
注册时间:2014-05-14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22号3幢206室
简介:
在北京市顺义区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白松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3执异272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37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38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39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40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41号公证书,在执行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顺通公司)与刘泽良、郑金秀、何俊芬、白松、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三环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刘泽良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不予执行申请人刘泽良称: 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有错误,出具的执行证书程序及内容均有错误,故申请不予执行。理由如下:1、刘泽良未向中信公证处申请做公证,做公证应当当事人全部到场签字确认,而刘泽良没有到场签字认可,故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执行。2、执行证书第三项第二款提到2016年7月19日,中信公证处将农投顺通公司的债权主张通过快递向债务人寄送债务履行核实函,并称该函件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27日签收,但是刘泽良并未收到该债务履行核实函。3、大三环公司对农投顺通公司一直有给付本金和利息,而执行证书中未有任何体现,执行证书中的标的有误,不应执行。因此执行证书出具程序违法,内容与事实不符。综上,刘泽良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农投顺通公司辩称: 不同意刘泽良的不予执行申请。理由如下:农投顺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以执行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刘泽良主动向中信公证处申请公证事项,公证程序合法,公证书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书载明如果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农投顺通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刘泽良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不予执行申请。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农投顺通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37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38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39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40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41号公证书、《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申请表》。 被执行人郑金秀、何俊芬、白松、大三环公司称: 大三环公司偿还过一部分本案借款及利息,上述被执行人未见到公证书、执行证书,亦对办理公证的过程毫无印象。同时上述被执行人认为当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双方签署的是格式化的法律文书,中信公证处并未向上述被执行人及刘泽良告知法律风险。 经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农投顺通公司与刘泽良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1.616%。上述《借款合同》第12条约定了强制执行公证事项:(2)双方一致同意向中信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刘泽良承诺如未按本合同及主合同约定按时全部清偿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刘泽良承担的费用等视为违约,农投顺通公司有权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和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泽良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该执行的任何抗辩。为担保该债务,何俊芬与农投顺通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屋作抵押,大三环公司与农投顺通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郑金秀、白松分别与农投顺通公司签订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2015年9月15日刘泽良、郑金秀、何俊芬、白松、大三环公司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申请表》上签字,分别向中信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合同做公证。2015年9月18日,农投顺通公司与刘泽良就上述《借款合同》在中信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书为(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37号公证书。同日上述各保证人与农投顺通公司分别就上述保证合同作了公证,公证书分别为(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38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39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40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41号公证书。 2015年9月25日,农投顺通公司向刘泽良发放了上述贷款。 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泽良未能于2016月3月15日按期偿还,郑金秀、白松、何俊芬、大三环公司均未履行担保义务。2016年7月12日,农投顺通公司向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中信公证处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2016)京中信执字01372号执行证书:一、被执行人刘泽良、郑金秀、何俊芬、白松、北京大三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1000000元;2.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616%×150%计算,但逾期利息不应超过月利率2%;3.公证费:2000元。 农投顺通公司持上述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17)京0113执6845号。后刘泽良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本院向中信公证处调取的公证债权文书卷宗,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本院谈话笔录、本院听证会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人刘泽良所提不予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
合议庭
审判长马中平 审判员单立勋 审判员李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晓琳
判决日期
2019-12-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