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甘0111执40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11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7667.38元(含执行费134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判决结果
终结(2019)甘0111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朱存胜
审判员张兆鸿
审判员丁学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珍珠
书记员王路
判决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