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9)冀1082民初2472号
判决日期:2019-12-29
法院: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编号WEM16115)继续履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46.5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合同款的违约金247500元(违约金至2017年10月4日按0.5%/周计算,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合同总额495万元的5%);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合同款共计346.5万元;
二、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270万元;
三、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27万元;
四、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25万元;
五、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收到第四笔款项后,按照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将《销售合同》(原、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编号为WEM16115)项下的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如被告未在2019年12月30日前告知原告发货地点,原告有权将该设备发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1155号;
六、2020年12月15日前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按照指定地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款项24.5万元;
七、原、被告如未按照上述三、四、六款项付款或调试,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支付逾期利息;
八、在《销售合同》(原、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编号为WEM16115)项下设备安装调试时,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仅负担安装、调试的人工部分费用,如需更换设备零部件费用由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九、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50元,由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负担91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2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兰英
审判员李文胜
审判员石少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赵海博
判决日期
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