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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健康产业(湖南)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令安
联系方式:0737-4720666
注册时间:2014-10-15
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龙岭工业园(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四楼)
简介:
医药行业产业园的建设、开发与投资;中药材种植、农作物种植;家禽、水产养殖、农产品生产、销售及技术推广与咨询;组织中医文化论坛及专业技术交流活动;承办传统中医药展览展示及商业服务;复合肥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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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主诉汉森健康产业(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903民初5560号         判决日期:2019-12-29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科主与被告汉森健康产业(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湖南公司)、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兴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泉村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科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辉、张彦及被告汉森湖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根、被告兴泉村村委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贤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科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第二条“土地流转期限为30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44年12月31日止”的约定无效。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兴泉村村委代表原告,与被告汉森湖南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原告王科主陈家老屋山5块、方家山2块承包经营权流转给被告汉森湖南公司,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土地流转期限30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44年12月3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第二轮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自1997年开始,有效期30年,至2027年结束。涉案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原告王科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无效。 两被告均辩称,原告王科主与两被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于本次起诉前已进行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原告王科主属于重复立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王科主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31日,原益阳市泉交河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现为被告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兴泉村村民委员会)经村民授权与被告汉森湖南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将龙泉村陈家龙屋组等9组面积合计为526.277亩的土地以租赁的方式流转给被告汉森湖南公司,从事药材种植加工、旅游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土地流转期限为30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44年12月31日止。原告王科主的陈家老屋山5块、方家山2块亦被包含其中。2017年4月20日,原告王科主以该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等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后经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王科主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原告王科主又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其申请。现原告王科主认为涉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二条无效,又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科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科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诗卉
判决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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