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易兆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甘0105执53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29
法院: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兆虎、范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甘0105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请求是:要求被执行人易兆虎、范永军给付案件款398893元,案件执行费5883元,合计404776元。
执行情况:
1、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易兆虎、范永军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易兆虎、范永军送达(2019)甘0105执5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
3、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易兆虎、范永军的房产登记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日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易兆虎、范永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易兆虎、范永军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易兆虎、范永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2019年12月11日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易兆虎、范永军名下银行账户无任何财产。
执行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易兆虎、范永军尚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届时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林琍
审判员孙智
审判员高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玲
判决日期
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