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凯福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金哲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吉2406民初1010号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凯福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和龙供电公司)、金哲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凯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哲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宋凯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龙供电公司、金哲会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和龙供电公司、金哲会于2017年4月21日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借给被告十万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被告抵押位于和龙市,房屋房权证号XXXXXXXX的一栋房屋及位于和龙市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签订协议后,原告按协议支付给被告十万元。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只偿付50000元,尚欠50000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和龙供电公司辩称,我公司未收到原告的借款,虽然原告跟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但未依据合同向供电公司交付借款,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求。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金哲会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下:2017年4月21日,原告宋凯福与国网吉林和龙市供电有限公司签订《借条》。《借条》约定:在2017年4月21日,甲方(宋凯福)借给乙方(国网吉林和龙市供电有限公司)十万元人民币,还款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乙方将坐落在和龙市的房屋,房屋房权证号XXXXXXXX的一栋房屋及位于和龙市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甲方。在该借条下方,鲁晓强、金哲会作为乙方的负责人签字并按捺手印,借条下方另加盖了“国网吉林和龙市供电有限公司”公章和鲁晓强的法定代表人章。韩宪君、张跃国、范永志在证明人处签字并按捺手印。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条、证人张跃国的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宋凯福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宋凯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薛海
人民陪审员马英
人民陪审员朱艳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若愚
判决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