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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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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登伟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许知燊等与广东时创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06民初112号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登伟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因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时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创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登伟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书华、黎洁燕,许知燊、许知安及诉讼代理人黄书华、黎洁燕,被告(反诉原告)时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岳麟、区仕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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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登伟公司与时创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丰登公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已于2017年7月6日解除;2.确认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与时创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已于2017年7月6日解除;3.判决时创公司向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4.判决时创公司赔偿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因变更监理单位支付的违约金35098.8元;5.判决时创公司向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支付律师费200万元;6.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时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登伟公司依法取得丰登公馆项目土地使用权。二、登伟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村穗丰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等文书后,按约支付项目土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工人工资保证金、新型墙体保证金等各项保证金合计942万元。同时,登伟公司已完成丰登公馆项目前期建筑、空调和基坑等设计工作和项目土地上的原建筑物的测量工作,以及完成项目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拆除和清理工作,并已支付上述各项费用。2016年4月11日,登伟公司取得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1月19日,登伟公司取得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2016年9月21日,登伟公司与时创公司签订了《丰登公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时创公司意向与登伟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丰登公馆项目。2016年11月18日,许知燊(甲方)、许知安(乙方)、时创公司(丙方)与登伟公司(丁方)签订了《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书),约定:1.经四方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协议书签订前,登伟公司已出资完成项目土地的整理和报建工作,总作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2.由时创公司负责完成丰登公馆项目的全部建设施工,并提供丰登公馆项目的建安成本8000万元和招商运营费用500万元,并向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支付相关的保证金;3.时创公司自愿自行承担因变更原监理单位所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等法律责任;4.四方协商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在收回丰登公馆项目租(售)额人民币1000万元后,或时创公司提供建安成本8000万元、招商运营费用500万元后,时创公司需对登伟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50万元,时创公司正式成为登伟公司的股东,占登伟公司60%的股份,并与许知燊、许知安按占股比例共享收益和共担债务;5.时创公司负责督促施工方的施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时创公司或施工单位造成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对外承担责任,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有权向时创公司追偿;6.若时创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有权随时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入场继续完成丰登公馆的建设;7.任一方构成违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以及承担由此造成守约方的其他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四、时创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没有按约提供建安成本,且违规违法施工,致使项目工地停工至今。根据合作协议书第2.5条的约定,时创公司需于丰登公馆取得《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登伟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内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和新型墙体保证金合计150万元,余款人民币158万元自时创公司完成±0.00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伟公司支付。登伟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时创公司应于2017年2月18日前向登伟公司名下佛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轻工支行80×××11账号内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和新型墙体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但时创公司未向登伟公司上述账号内付款,经登伟公司多次向时创公司催收均无果。据实际施工方广东澳X宝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X宝公司)向登伟公司提供《解除施工合同及退回工人工资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协议书》及录音,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才得知时创公司擅自向其收取了保证金410万元,其中工人工资保证金270万元系属登伟公司已向政府部门交纳的,但时创公司隐瞒事实仍向实际施工方收取,却未向政府部门和登伟公司交纳,而是挪作他用。2017年7月3日,实际施工方因时创公司不支付工程款,不退还保证金而向登伟公司发出催收工程款通知,要求登伟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款总计7473027.51元。据承包工程桩的实际施工人潘某红到登伟公司反映,其承包的工程桩工程款220万元和补桩工程款32万元,时创公司除支付补桩工程款15万元外,其他款项一直拖欠未付。在丰登公馆项目施工过程中,时创公司不按施工图纸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建设,造成工程桩检验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致使需重新补桩,也造成了坑基出现近两公分的裂缝等工程质量、安全的严重问题。自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和广州X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今,项目土地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登伟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时创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立即恢复施工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但时创公司至今仍未恢复施工建设。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表,截至起诉之日止,丰登公馆项目按计划应已完成项目二楼的施工建设,但丰登公馆项目至今仍处于地面桩基、清理阶段。按此进度,丰登公馆项目不可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五、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解除,时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签订合作协议书至今已近一年,时创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建安成本,致使不能支付丰登公馆项目工程桩、坑基等建筑工程款。时创公司还曾多次以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向登伟公司违法要求提前租(售)丰登公馆,以解决资金缺乏的困难,由此可见,时创公司明显缺乏合同履行能力,其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2017年7月5日,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以EMS方式向时创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创公司已于2017年7月6日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案涉合同已解除。时创公司还应向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时创公司辩称:一、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主张时创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没有按约提供建安成本,且违规违法施工,致使项目工地停工至今,缺乏事实依据。1.关于工人工资保证金、新型墙体保证金支付问题。根据合作协议书第1.2.2条、第2.4条约定,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与时创公司合作的对价是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为取得项目地块、完成项目地块整理、工程报建等出资2000万人民币(2000万对价包含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应支付的工人工资保证金270万元、新型墙体保证金38万元)。只有登伟公司就上述两笔款支付完毕后,时创公司才有义务按照《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第2.5条的约定,自丰登公馆项目取得《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和自工程完成±0.00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登伟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支付150万元和158万元。但是,由于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违反第2.4条合同约定在先,至今从未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和新型墙体保证金,因此时创公司根本无须按照第2.5条约定提供上述两保证金。2.关于时创公司是否违约提供建安成本的问题。根据《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第3.1条、第4.2.1条约定,虽然时创公司有提供建安成本约8000万元和招商运营费用约500万元的义务,但并未明确约定时创公司提供建安成本和招商运营费用的时间以及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等方式。因此,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主张时创公司没有按照《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支付建安成本和招商运营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涉案工程施工承包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各实际施工人,从未提出支付进度款申请,时创公司在此情况下主动提供建安成本支付尚未实际产生的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关于澳X宝公司向时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缴纳410万元保证金的问题。根据乐昌市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与澳X宝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2)项约定,广和公司按工程总价89865566.73元的2%(即1797311.33元)向房建公司支付的工程管理费,由澳X宝公司负责。该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澳X宝公司应向广和公司按工程总价9000万元的9%(即810万元)支付管理费,支付时间为该合同签订之日支付40万,房建公司与黄广礼签订合同之日支付30万。另外,广和公司拿到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回执后3天内,澳X宝公司向广和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270万元。因此,澳X宝公司应向广和公司支付5197311.33元,澳X宝公司仅支付410万,实属违约在先。澳X宝公司为了获得涉案工程的施工承包权,接受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与广和公司签订上述合同,该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于款项由广和公司收取的事实清清楚楚。4.关于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主张时创公司拖欠澳X宝公司工程款的问题。涉案工程进度尚未至±0.00,更未至裙楼框架竣工,澳X宝公司无权向广和公司或者时创公司主张基坑支护合同和土方开挖合同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澳X宝公司在未达到进度款支付条款的情况下,强迫广和公司和时创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更以此为要挟擅自停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广和公司与其签订的三份合同,广和公司有权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约定、《丰登公馆基坑支护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丰登公馆土方开挖施工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约定,向澳X宝公司主张损失,并且在澳X宝公司未按指令退场并把已施工资料交还给广和公司之前,广和公司和时创公司无须支付任何工程款给澳X宝公司。另外,《丰登公馆工程退场费用汇总表》是澳X宝公司单方制作,没有监理公司、房建公司、广和公司、登伟公司、时创公司签证认可,澳X宝公司理应通过合法途径向广和公司、时创公司主张工程进度款,而并非以擅自停工的方式强行收取进度款。另外,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诉称时创公司不按施工图纸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建设,造成工程桩检验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致使需重新补桩,造成坑基出现近两公分的裂缝等工程质量、安全的严重问题。该陈述进一步反映,澳X宝公司进行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支护桩检测合格报告尚未出具给广和公司之前,澳X宝公司即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实属无理要求。5.关于涉案工程施工状态的问题。时创公司提交的《丰登公馆2017年6月至9月监理巡查记录、验收记录、监理报告等资料》、《丰登公馆、垃圾房工程建设监理月报(第七期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31日)》、《丰登公馆、垃圾房工程建设监理月报(第六期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30日)》、《丰登公馆2017年6月至9月份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要求停工通知书》、《丰登公馆2017年6月至8月份监理工作联系单》、《丰登公馆2017年6月至8月份工地例会纪要》、《丰登公馆2017年6月至10月份监理日记》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涉案工程2017年6月至8月均正常施工。澳X宝公司向广和公司和时创公司勒索巨额工程款未果,擅自停工后,广和公司已经立即组织新的施工班组进场施工,工程进度一直正常。但无奈许知燊等人在工地上四处张贴已与时创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禁止工人施工,对于仍继续施工的人员,采取人身威胁以及聘请保安阻止施工人员进入工地等手段,强行阻止工人施工,伪造时创公司不提供建安成本导致工程停工的假象,于2017年7月5日向时创公司正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起本案诉讼。为保证资金安全,时创公司依法行使抗辩权,暂不按照《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提供建安成本。由于登伟公司恶意解除合同,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大批工人上门讨薪,部分社会人员冒充工人以讨薪之名敲诈勒索,工地尚未围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登伟公司对此完全不管,更引导大批情绪激动的工人和社会人员,围堵时创公司。无奈,时创公司被迫代表登伟公司与大批工人协商处理工资支付问题,出资请人完善安全围蔽设施。直至2017年9月,工地才正式全面停工。二、《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尚未解除,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仍应按照该协议继续履行。时创公司没有违反《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无须向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支付1000万违约金。另外,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虽起诉单方解除协议,但又在近日通知时创公司缴纳丰登公馆项目的施工水电费。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愿与时创公司继续履行《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 时创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向时创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2.判令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向时创公司支付本诉和反诉案的前期律师费10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时创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框架协议及合作协议书后,时创公司按协议约定积极参与项目工作,为丰登公司代付多项项目费用,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二、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破坏双方合作。登伟公司取得涉案土地承租权后,由于许知燊、许知安缺乏资金,没有房地产开发经验,几经周折,找到时创公司。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如果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穗丰股份合作经济社同意合作项目能对外转租,时创公司同意投资,否则时创公司投资风险极大,所提供的资金作为借款。为此,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第3.2条约定该项目租(售)款达1000万或者时创公司提供建安、运营费用达到8500万元的,时创公司正式成为登伟公司股东,享有登伟公司60%股权。这样约定的意义在于,该项目有1000万租(售)款产生或者时创公司已经完整提供8500万元资金,必定意味着务庄村同意变更上述条款,符合时创公司投资的前提条件。但时至今日,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并没有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穗丰股份合作经济社就合同条款调整达成协议。2.许知燊等人违法修改合作协议书。根据登伟公司与时创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各方同意丰登公馆项目边兴建边招商,这也是时创公司同意合作的先决条件。但合作协议书第2.6条对框架协议第2.1.2条完全颠覆。3.许知燊等人千方百计不准招商,破坏整个项目的正常进展。2017年4月28日,许知燊等人召开会议,表示现阶段招商违法,必须依据《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第2.6条,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才同意招商。此时,时创公司才得知该条款被对方恶意修改。为此,时创公司立即制作《关于2017年4月28日会议情况的回复函》,就现阶段招商没有法律障碍事宜进行回复。4.许知燊等人在工地上四处张贴已与时创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禁止工人施工,对于仍继续施工的人员,采取人身威胁以及聘请保安阻止施工人员进入工地等手段,强行阻止工人施工,伪造时创公司不提供建安成本导致工程停工的假象。三、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解除合同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第11条、第12.2条约定,各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构成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造成守约方其他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时创公司一直如约提供资金,工程顺利施工,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但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任意单方与时创公司解除合同,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时创公司1000万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针对时创公司的反诉,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辩称:一、时创公司对解除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和合作协议书未提出异议,前述两份协议已解除。二、时创公司提起的民事反诉不符合我国关于民事反诉的规定,时创公司的反诉请求未能达到抵消或吞并本诉的目的,不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三、时创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四、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和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所述,时创公司的反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登伟公司与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人防工程监理)》、2016年11月23日《解除合同协议书》、支付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违约金8202.52元的网银交易回单(2016年11月30日)及《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登伟公司与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支付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6896.28元的网银交易回单(2016年11月30日)、《收据》(NO.1853410)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与案涉《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第2.7条的约定相印证,在时创公司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前述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前述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2.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关于妥善处理丰登公馆项目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函》属于登伟公司单方制作,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内容,故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纳。 3.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了《关于丰登公馆项目划拨工人工资保证金及新型墙体保证金余款问题的函》对应的签收凭证的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2017年6月27日谈话记录录音及文字说明,无法核实对话人员身份,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5.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的通知函》及附件《丰登公馆工程退场费用汇总表》是案外人澳X宝公司制作,仅能证明该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请求付款7473027.51元的事实。 6.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黄广礼、陈运泉涉诉案件明细及网上查询明细与本案纠纷没有直接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纳。 7.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仅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没有提交支付代理费的付款凭证等证据,故无法证明其律师费的实际支出。 8.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黄广礼于2017年1月15日出具的《委托书》、叶金银于2017年9月出具的《承诺书》、登伟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发出工程款支付《通知书》、房建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叶金银付款的支出证明单仅有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时创公司对2017年8月31日向房建公司付款150万元的交易回单打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正予以推翻,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9.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2017年7月5日向广州X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照片、网上查询签收信息,属于登伟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无法证明登伟公司与广州X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依法予以解除。 10.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电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1月20日《付款证明》、2016年1月20日《收款证明》,仅能证明登伟公司在双方签订案涉合作协议前支付款项的情况。 11.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许知安与潘某红的谈话录音及文字记录,无法核实对话人的身份,故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纳。 12.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其单方委托,在广州X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其与登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13.时创公司提交的监理巡查记录、月报等证据材料没有原件核对,无法核实真实性。 14.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提交的丰登公馆项目现场停工照片、录像及2017年7月9日至2017年7月15日的视频录像,时创公司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均无法完整反映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内容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15.时创公司提交的丰登公馆2017年6月至9月份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要求停工通知书、《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垃圾处置证》(NO:20160206)、《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垃圾处置证》(NO:2017239)虽然没有原件核对,但登伟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提供反证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16.时创公司提交的广和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出具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即使真实,与本案处理亦没有关联。 17.时创公司提交的《基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报告》、《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虽然没有原件核对,但许知燊、许知安、登伟公司没有提供反证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18.登伟公司、许知燊、许知安申请出庭作证的李某新的证人证言,时创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胡某荣、陈某明、黄某轩、陈某光的证人证言,本院将结合其他书面证据材料综合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8日,登伟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中,竞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穗丰村“塱仔”地段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2015年5月14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村穗丰股份合作经济社与登伟公司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合同编号:2015(务庄穗丰)合字第0002号],约定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村穗丰股份合作经济社出租位于南海区××村务××穗××村“塱仔”地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集用(2014)第0200560号,地号:440xxxxxxxxx392]给登伟公司使用,证载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兼用住宿餐饮、商务金融用地及其他商服用地;租赁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55年5月13日止,租金按面积24.096亩计算,其中前三年租金按64000元/年/亩计算,以后每三年在前一期租金基础上递增10%;以计租面积24.096亩缴纳大环境建设配套费;登伟公司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建设保证金2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原地上建筑物残值补偿款23万元、土地前期开发整理风险保证金100万元;登伟公司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个月内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若登伟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基建项目建设并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个月扣罚建设保证金20万元,逾期一年未按约定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的,视为登伟公司违约。同天,登伟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务庄村穗丰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此后,登伟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取得涉案土地《他项权证》[南国土他项(2015)第0172号]。 2016年4月11日,登伟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0xxxxxxxxxx09),建设项目名称为“丰登公馆、垃圾房”。 2016年9月21日,登伟公司(甲方)与时创公司(乙方)签订《丰登公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2016年11月18日,许知燊(甲方)、许知安(乙方)、时创公司(丙方)与登伟公司(丁方)签订《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第1.2.2条约定经甲、乙、丙、丁方协商一致同意:甲、乙、丁方在本协议签订前,为取得项目土地及项目土地的整理、工程报建等所有出资,总计作价2000万元。第2.4条约定,丁方前期已付项目土地原地上建筑物残值补偿款23万元、项目土地前期开发整理风险保证金100万元、基建项目建设及基建期安全责任保证金250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50万元、市政配套费211万元,待付工人工资保证金270万元、新型墙体保证金38万元。第2.5条约定,鉴于丁方前期已先行支付上述第2.4条约定的款项,丙方同意,自丰登公馆项目取得《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丙方一次性向丁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和新型墙体保证金合计150万元,余款158万元自丙方完成±0.00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丁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支付。第2.7条约定,由于丁方前期已委托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施工监理公司、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作为人防监理单位。考虑丙方意欲变更上述单位,丙方自愿于2016年12月7日前向甲、乙、丁方与丙方共管银行账户内支付项目启动资金50万元。第2.8条约定,上述项目启动资金划到上述共管银行账户后,甲、乙、丁方可以与上述单位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以及以丁方名义与新的监理公司、人防监理单位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但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丙方独立承担,且均不得纳入丰登公馆项目的建安成本范围内。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造成甲、乙、丁方需起诉、应诉的,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维权费用均由丙方支付;若造成甲、乙、丁方需对外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均有权向丙方追偿。第4.2.1条约定,建安成本“根据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丰登公馆项目设计图纸的初步预算,本工程主体建安包干成本约8000万元(未含4000KVA强电工程),甲、乙、丙、丁同意按结算总价的98%由丙方提供资金兴建。第9.2条约定,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丁方提供建安成本和招商运营费用及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任何一方构成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1000万元,造成守约方其他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登伟公司与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登伟公司支付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8202.52元。登伟公司与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登伟公司支付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26896.28元。登伟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网银分别支付前述两笔款项。 登伟公司与案外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登伟公司将“丰登公馆、垃圾房”工程发包给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全部内容包括土建、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广礼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将“丰登公馆、垃圾房”工程转包给黄广礼,质量标准、总工期、施工范围、结算收费标准、合同价款等均按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执行。 2016年11月8日,广和公司(甲方)与澳X宝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丰登公馆的主体工程(不含土方、桩分项工程、基坑支护),设备的预留孔及预埋件工程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的所有土建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约定依照垫资情况付款方式:工程进度至±0.00,甲方向乙方支付65%的工程进度款…… 2016年12月5日,广和公司(甲方)与澳X宝公司(乙方)签订《丰登公馆基坑支护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丰登公馆施工图纸范围的基坑支护工程承包;约定依照垫资情况付款方式:工程进度至±0.00支付20%的基坑支护工程款…… 2016年12月5日,广和公司(甲方)与澳X宝公司(乙方)签订《丰登公馆土方开挖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丰登公馆施工图纸范围的土方开挖工程承包;约定依照垫资情况付款方式:工程进度至裙楼框架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工程进度款,主体工程封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清工程余款。 2017年1月19日,登伟公司取得“丰登公馆、垃圾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622201701190101-09),载明合同工期730天。 登伟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支付丰登公馆工资保证金270万元,于2017年1月12日支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84232.4元。 时创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7日汇款50万元至登伟公司账户(账号44×××14);于2017年4月24日汇款50万元至许知燊账户,款项性质注明为“丰登公馆工人保证金”;于2017年5月8日汇款100万元至登伟公司账户(账号80×××23),款项性质注明为“丰登公馆工人工资保证金”。 2017年7月5日,登伟公司向时创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7年7月6日送达给时创公司。登伟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登伟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许知燊、许知安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时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丰登公馆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丰登公馆项目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时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监理合同违约金35098.8元予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登伟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许知燊、许知安;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登伟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许知燊、许知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时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爱案件受理费62697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登伟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许知燊、许知安负担631298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时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77.49;反诉案件受理费41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时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笑尘 审判员钱伟 审判员安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勉力
判决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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