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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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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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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民、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10民终4066号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爱民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爱民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李爱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上诉人李爱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汪铁刚 审判员丁德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雪
判决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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