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查封裁定书
案号:(2019)浙0602执280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2民初124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车辆,别克浙A×××××)一辆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别克浙A×××××)。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代理)执行员:周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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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霰霏
判决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