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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万华
联系方式:0311-87027052
注册时间:1998-05-08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31号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装饰材料批发零售,木制品、家具及工艺美术品(古玩除外)的设计、销售及安装,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房屋买卖代理,房产中介服务,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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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冲与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606民初3167号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袁冲与孙志斌、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装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王鹏占,被告省装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多次调解无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袁冲诉称,2017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被告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佛技术中心XEV实验中心外装修项目劳务分包工程以“包清工、人工费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形式发包给原告,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根据甲方业主支付80%时同时支付给给乙方”,“工程完工经双方及建设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甲方业主支付95%时同时支付给乙方95%;甲方直接扣除结算金额5%作为保修金,二年后未发生扣减,一月内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该工程在2018年5月完工,工程建设单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随即投入使用。2018年8月6日,经原告与被告方项目负责人崔雷波核算,原告承包的工程劳务人工费总价款为1330000元,并约定“2018年9月15日前付款50万元,2018年10月30日前付500000元,余款按照业主付款进度付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仅在2018年9月28日支付给原告10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163500元该项目及质保金665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63500元;2、判决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其中500000元自2018年9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6635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我方与袁冲之间不存在工程建设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合同债权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因此我方与袁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我方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驳回袁冲对我方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庭陈述和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11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被告方作为甲方加盖了“河北省室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专用章”,甲方代表人为被告公司外聘施工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崔雷坡。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佛技术中心XEV实验中心外装修项目劳务分包工程以固定单价形式发包给原告,施工范围为、断桥铝窗、不锈钢玻璃制品、幕墙安装工作。承包方式为包清工人工全费用综合单价,各项承包单价一次性核定,为乙方施工区域内所有分项工程的的平均价格,包含赶工期费、利润、管理费等各种保险等。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人工费,施行与进度、质量相结合的方式支付人工费用。进度支付为:根据甲方业主支付80%是同时支付给乙方,工程完工经双方及建设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甲方业主支付95%时同时支付给乙方95%;甲方直接扣除结算金额5%作为保修金,二年后未发生扣减,一月内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直至2018年8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原告和被告方代表崔雷坡在“外装修工程进度款(袁冲)明细表”上签名并按印,其中手写部分载明:外装修款最终总计1330000元,2018年9月15日前付款50万元,2018年10月30日前付款50万元,余款按照业主付款进度付款。经原告催要,崔雷坡通过刘洋个人账户于2018年9月28日给原告转款劳务费10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163500元及该项目保修金66500元。被告认可本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哈佛技术中心XEV实验中心外装修项目工程于2018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 另查明,被告单位名称于2018年8月27日由“河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但已入住使用。“河北省室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专用章”平时由被告该项目部经理梁龙鹏保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1份,《外装工程进度款明细表》1份、建设单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发的工作出入证1个,有被告提交的崔雷坡身份证复印件1张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冲劳务费1163500元; 二、驳回原告袁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36元,由被告河北省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雨星
判决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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