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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伟雄
联系方式:0757-22336311
注册时间:2000-03-13
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文晖路29号逸林苑11座401、402、403、404、405号
简介: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地产评估业务;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单项资产评估服务;房地产项目策划及可行性研究,土地利用可行性研究,城市更新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经纪中介及信息咨询服务;房屋征收、征地的咨询及代办代理服务,征收可行性研究;社会风险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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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吴某2等与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606民初12735号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1、吴某2、张某与被告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吴某1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荣,被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苗锋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吴某1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荣,被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苗锋、何翠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显明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江义村委会东西环村路5号房产(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由原告吴某1继承,原告吴某1折价补偿被告27000元;2.被告协助原告吴某1办理上述房屋继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某1的父亲吴显明于2014年11月14日病故,吴显明的父亲先于其死亡,吴显明的母亲张某至今健在。原告吴某1的母亲卢某于20117年12月19日病故,卢某的母亲何转于2011年1月11日死亡,卢某的父亲卢早于2011年2月16日死亡。卢早、何转双方父母均先于卢早和何转死亡,卢早与何转生前只结过一次婚,二人生育一女儿卢某,另收养一个儿子何某,无其他子女、养子女。吴显明与卢某两人生前只结过一次婚,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吴某1、吴某2,无其他子女、养子女。吴显明与卢某生前遗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江义村委会东西环村路5号房屋(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一间,该房屋属于吴显明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其中,被继承人吴显明的母亲即原告张某,同意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并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原告吴某2亦同意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吴某1。被继承人卢某先于其父母卢早、何转死亡,卢早、何转死亡时案涉遗产房屋尚未进行分割,且卢早、何转生前均未立有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由被告何某享有。原告一家一直在涉案房屋生活居住多年,系原告吴氏家族的租屋,原告依法继承房屋符合人情风俗、道德伦理,由于吴显明与卢某已病故,案涉房屋应由继承人继承,房屋共有基础已丧失,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及《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应对涉案房屋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并予以分割。原告请求被告采取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案,有利于发挥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由于原告吴某1与被告无法就房屋继承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吴某1办理继承手续,三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遗产是房产,不宜分割,若分割会损害遗产的价值,被告不接受补偿款,并认为被告应继承涉案房产的1/5份额。由于原、被告均没有在涉案房产中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房产属于共有物,难以分割,只能采取折价、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被告同意以竞价方式对涉案房产进行竞价,若原告不同意竞价或不能进行竞价,被告要求保留对涉案房产享有1/5的继承份额。 三原告及被告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不再论述。对有争议的证据论述如下:1.三原告提交的吴某2声明书,原告吴某2本人于2019年10月14日到庭,确认声明书的内容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声明书予以采信;2.三原告提交的由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属于原告方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该评估结果与本院摇珠选定的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相差较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书不予采信;3.被告提交的证据,三原告未提交反证推翻其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吴显明于1947年1月4日出生,于2014年11月13日死亡;被继承人卢某于1950年8月14日出生,于2007年10月25日死亡。吴显明与卢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生前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1、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2,此外无再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吴显明的父亲先于其死亡,吴显明的母亲张某于1923年12月18日出生,至今健在;卢某的父亲卢早于2011年1月30日死亡,卢某的母亲何转于2010年12月30日死亡。卢早与何转生前收养了何某、卢某两名子女。 吴显明与卢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江义村委会东西环村5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 2015年10月9日,原告张某出具《声明书》,确认涉案房产属于吴显明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并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张某的《声明书》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19年5月15日,原告吴某2出具《声明书》,确认涉案房产属于吴显明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并明确表示将其有权继承的房产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吴某1。 2019年6月5日,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7月24日,被告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要求重新评估涉案房产的价值,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9月20日,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确定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为300900元,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被告因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垫付评估费3000元。 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吴显明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江义村委会东西环村5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所有权归原告吴某1所有,由原告吴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何某支付补偿款30090元; 二、被告何某收到上述补偿款30090元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原告吴某1、吴某2、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1、吴某2、张某负担154元,由被告何某负担1346元。评估费3000元(被告何某已预交),由被告何某负担1346元,由原告吴某1、吴某2、张某负担1654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何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铭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秀雄
判决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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