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204民初8850号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851.25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1851.2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阚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闯
判决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