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881民初4980号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和物业”)诉被告钱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和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和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合计440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20日,合肥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桐城滨河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滨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和平尚城物业服务,其中高层住宅物业费0.55元平方米/月。2012年12月18日被告购买和平尚城第7幢1101室,2013年10月9日交房。现被告仅缴纳2年物业费、公共能耗费,自2016年3月13日至2019年9月13日拖欠物业费2549元、公共能耗费1854元,合计440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能给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钱涛未出庭应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合肥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与安徽桐城滨河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滨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和平尚城业主提供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物业费0.55元平方米/月,且对物业服务管理具体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4年11月11日,合肥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桐城市物价局、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费标准,具体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桐价(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高层二次供水电泵和电梯能耗费用按0.40元/平方米·月预收;带电梯多层能耗费按0.20元/平方米·月预收,每半年结算一次,多退少补。2012年12月18日被告购买和平尚城第7幢1101室面积为110.33平方米,2013年10月9日交房。现被告仅缴纳2年物业费、公共能耗费,自2016年3月13日至2019年9月13日拖欠物业费2549元(0.55元平方米/月×110.33平方米×42个月)、公共能耗费1854元(0.40元平方米/月×110.33平方米×42个月),合计4403元。
上述事实有青和物业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物价局收费文件等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钱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共计4403元(截止至2019年9月13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钱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钱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曹红
判决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