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锦绣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锦兴轻合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盛国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宁05民初112号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锦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与被告贵州锦兴轻合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锦兴公司)、盛国洪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锦绣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锦绣公司系贵州锦兴公司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2.判令贵州锦兴公司、盛国洪配合锦绣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贵州锦兴公司、盛国洪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5日,锦绣公司与案外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资成立贵州锦兴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锦绣公司持股比例为70%,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由锦绣公司委派盛国洪担任贵州锦兴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21日,锦绣公司与盛国洪签署《贵州兴仁轻合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锦绣公司将其持有的贵州兴仁轻合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70%股权交由盛国洪代为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协议签订后,锦绣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将其持有的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变更至盛国洪名下。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完毕后,盛国洪严重违反代持协议的约定,严重损害锦绣公司作为贵州锦兴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贵州锦兴公司、盛国洪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万元,退回宁夏锦绣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薛鹏飞
审判员施秀琴
审判员吕广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越
判决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