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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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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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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体育局与刘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303民初838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市体育局诉被告刘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洛阳市体育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的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的租金67167元及违约金(截止2018年11月20日违约金暂计算为17050元,其后的违约金以67167元为基数,按照月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水电费3149元及滞纳金(截至2018年11月18日滞纳金暂计算为126元,其后的滞纳金以3149元为基数,按照月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按照月7750元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8年11月21日至实际返还租用房屋之日止;5.判令原告为上述权利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体育局综合楼建筑面积420平方米的房产,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月租金为7750元,并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也没有按时交纳水电费,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归还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艳丽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中“刘艳丽”的签名、捺印真伪进行鉴定。本院通知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庭审中洛阳市体育局认可《房屋租赁合同》中“刘艳丽”的签名、捺印并非其本人所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洛阳市体育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993.5元,由原告洛阳市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子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常鑫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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