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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林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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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51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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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农林科学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豫0303行审15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洛阳农林科学院作出的洛自然资监〔2019〕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洛阳农林科学院作出洛自然资监〔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洛阳农林科学院非法收入1140000元,并处以非法收入40%的罚款456000元,两项共计1596000元。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洛阳农林科学院尚未缴纳的剩余罚款1546000元。并向我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洛阳农林科学院作出洛自然资监〔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9年8月15日将洛自然资催〔2019〕3号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7日对洛阳农林科学院作出洛自然资监〔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下内容:洛阳农林科学院尚未缴纳的剩余罚款1546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文艳霞 审判员张川 审判员刘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红霞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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