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之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811财保66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鹏之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0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深圳市鹏之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0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宋祚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菲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