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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行政区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
联系方式:0374-3562910
注册时间:2008-03-14
公司地址:襄城县行政区中心路东段路北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办理定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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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二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行政区支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025民初2701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二彬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行政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河南省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许昌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二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伟、李瑞,被告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东,被告太平洋许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河南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2009年4月30日,原告到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襄城县大十字街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大十字街支行)办理储蓄业务。其工作人员给原告介绍了“红福宝两全保险”并承诺一年交20000元,交三年共计60000元,可以享受10年分红和每2年定期返还保险额10%。原告当天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办理了该保险。并于当天交纳了保险费用20000元。以后两年缴费由邮储银行大十字街支行直接划拨交纳。2019年4月30日保险合同到期后原告到邮储银行大十字街支行取款。该行告知原告到太平洋许昌公司办理手续。后原告在邮储银行大十字街支行取款76282.37元。邮储银行大十字街支行在原告存款时讲的每年存20000元,存三年,十年后支取30多万元的承诺全部违背。邮储银行大十字街支行在宣传及签订红福宝两全保险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夸大保险的作用、收益并作出虚假宣传,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三被告依约支付原告合同标的款200000元(保额10%)、分红款20000元,共计2200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辩称:1、原告所主张的要求支付合同标的款20万元及分红款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系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的保险业务,在合同的关系中系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因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应依法由委托人承担。3、原告已经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相应的款项,其对于取款的事实已经依法予以确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太平洋许昌公司辩称:1、原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知晓并且确认的,在其后期领取相关的款项时也对其领取的款项进行了确认。被告太平洋许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后,依法不应当再承担任何的款项支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太平洋许昌公司是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依法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原告将太平洋人寿河南分公司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被告太平洋河南省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 被告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原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襄城县大十字街支行,于2012年8月10日进行名称变更登记。 2009年4月被告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曾代理被告太平洋许昌公司的保险业务。2009年4月30日,原告在被告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网点中办理投保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原告。保险人为太平洋许昌公司。险种名称为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3年限缴。投保份数20份,保险费合计20000元。缴费方式为年缴。缴费年限为3年。保险期间自2009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交纳保险费20000元。后又于2010年、2011年各交纳保险费20000元,共计交纳保险费60000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太平洋许昌公司给付原告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生存金12210.09元、红利10272.28元、满期生存保险金53800元,共计76282.37元。 2019年8月6日,原告以邮储银行大十字街支行、太平洋河南省公司、太平洋许昌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14日,原告将被告邮储银行大十字街支行变更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行政区支行。 庭审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陈述为:“根据邮政银行在宣传保险时提供的宣传页,下半部分的第三行是每两年定期返还保额的10%,如不领取可累积生息。我们认为保额是40万元,每两年返还10%是四万元,返还五次是20万元。另外2万元,我们认为按照保额40万元,0.05%的分红,十年是20000元”。原告提供的据以计算上述数额的证据为宣传单一份。内容为“降息时代用心规划幸福一生中国邮政襄城县邮政储蓄网点最新热销太平洋人寿保险产品红利发两全分红型……轻松缴费三五年定期返还保障全红福宝两全分红型1、年缴10000元,如不领取满期固定收益32460元;2、轻松缴费3年,可享受10年的分红和10年的3倍高额意外保障;3、每2年定期返还保额10%,如不领取可累计生息;4、积少成多,长期收益规划人生,可做教育金、婚嫁金、养老金。友情提示:为保证您的收益最大化,建议您要存满期哟!理财经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详情请咨询邮政储蓄网点理财专柜”。被告邮储银行行政区支行、太平洋许昌公司对此证据均不予认可。 判决理由和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柳二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二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刘花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琦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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