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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91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强
联系方式:0777-8215212
注册时间:2009-03-10
公司地址:浦北县县城金浦新区投资大厦二楼
简介:
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资产经营管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咨询;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生产及销售;国内各类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室内装饰、装潢设计(凭资质证经营);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工艺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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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世群、宁乾志等与浦北县兴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0722民初2091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浦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世群、宁乾志、宁乾春、宁乾慧与被告浦北县兴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了(2019)桂0722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该裁定,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桂07民终955号民事裁定,指令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追加了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北县开投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宁乾春、苏世群及四原告共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延、被告兴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凤、被告浦北县开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廷宙到庭参加,原告宁乾志、宁乾慧因故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苏世群、宁乾志、宁乾春、宁乾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移除装在原告土地上的排污管道,并挖开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北四巷的硬地水泥路面(长16.8米、宽6米),恢复土地原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移除装在原告土地上的施工挡板(长16.8米)及建筑垃圾。事实和理由:原告苏世群与宁远贵系夫妻关系,原告宁乾志、宁乾春、宁乾慧系宁远贵的子女。宁远贵于2017年12月24日去世,四名原告均为宁远贵第一顺序继承人。1985年3月26日,宁远贵向原江城乡北河村民委员会屋背麓第二生产责任组购买该责任组位于九孔的旱地一幅,面积为210.5平方,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上有各户主签字盖章,有北河村民委员会、江城乡人民政府、浦北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盖章确认,协议合法有效。1985年3月30日,宁远贵办理了浦北县城镇建设许可证【(85)浦城建字第12号】,之后,宁远贵在该土地上全部落了基脚,在大路边(现在的清新路)建设了一进约50平方的房屋,后因为资金不足,施工停滞。2016年3月,被告打电话与原告协商要求占用原告的土地作小区的出入通道,原告不同意,后在五月下旬,原告接到电话说要强行施工铺路,原告向他们表示坚决不同意。2018年6月5日,被告纠集多名不明人员持木棍围拦住原告的宅基地,强行在原告的宅基地上铺设了排污管道及水泥路,并用施工挡板进行围挡,原告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制止,但无果。综上所述,原告对土地拥有合法的权属,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土地上埋铺管道和水泥路,设立施工挡板,堆埋建筑垃圾,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为此,原告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兴泰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涉案中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北巷的硬底水泥路面不是本公司修建的,产权更不属于本公司。据悉,为完整县城基础设施,改变市容市外貌,方便群众出行,2018年6月5日政府组织维护性施工,把规划的此市政道路修建成水泥路,并安装清新路流向越州大道的雨污排水管。此工程与本公司无关。目前可见,施工围档除在本公司土地上的已经拆除。本公司所建房产全部经住建、国土、不动产局等部门核准验收,已全部取得不动产证。本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浦北县开投公司辩称,原告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不适格,开投公司不是建设人,开投公司只是发包给他人建设,施工方不是开投公司。原告签订的协议书不具有合法性,其办理的建设许可证已失效。原告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和建设许可证不能证明该道路施工建设侵占了其的土地,即使道路的建设有用到原告的土地,也是属于行政征收,这不是民事审理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985年3月26日,原告的丈夫宁远贵向原江城乡北河村民委员会屋背麓第二生产责任组购买该责任组位于九孔的旱地一幅,面积为210.5平方,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上有各户主签字盖章,有北河村民委员会、江城乡人民政府、浦北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盖章确认。1985年3月30日,宁远贵办理了【(85)浦城建字第12号】浦北县城镇建设许可证,该证上注明建筑界线和方向:以县城建局人员实地定位放线为准。施工日期自1985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止。之后,宁远贵在该土地上全部落了基脚,在大路边(现在的清新路)建设了一进约50平方的房屋,后因为资金不足,施工停滞。2014年2月21日,被告兴泰公司通过竟买取得了宗地编号为PB2013-06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审批,被告兴泰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取得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浦国用(2014)第A0046号),地号:450722100015GB00133。该宗地与原告使用的土地相邻。之后,被告兴泰公司便对该宗土地进行房地开发经营。2016年1月20日,浦北县人民政府作出浦政阅[2016]6号《县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六条“关于减免兴泰小区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和批准办理完贵建房手续的问题”决定:“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一)为了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和解决好市政道路用地问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宁远贵地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减免相关办证费用,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跟踪落实。(二)兴泰小区小城镇建设配套费作为修建市政道路费用相互抵消,不收取该区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兴泰房地产公司负责建设好小区东向连接越州大街和清新路的市政道路。县土偖中心指导浦北县兴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宁远贵签好有关协议”。2016年间,为建设好浦北县江城街道办越州四巷市政道路,完善周边市政设施配套,方便周边群众出行,被告兴泰公司与原告协商未果。2018年5月28日,负责建设广西浦北县兴泰地产周边排污水强弱电配套工程的被告浦北县开投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第一中标人广西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 另查明,原告苏世群与宁远贵系夫妻关系,原告宁乾志、宁乾春、宁乾慧系宁远贵的子女。宁远贵于2017年12月24日去世。 关于被告兴泰公司与原告使用宅基地间现已铺设了水泥路和排污管道是谁所为的问题。 原告认为是被告兴泰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纠集多名不明人员持木棍围拦住原告的宅基地,强行在原告的宅基地上铺设了排污管道及水泥路,并用施工挡板进行围挡。被告兴泰公司则否认是其所为;被告浦北县开投公司也辩称不是其建设,其是发包方,不是施工方。经审查,根据浦北县人民政府浦政阅[2016]6号《县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决定,兴泰小区东向连接越州大街和清新路的市政道路是由兴泰房地产公司负责建设好。兴泰公司辩称不是其所为却无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也无指出是谁所为。因此,被告兴泰公司与原告使用宅基地间现已铺设的水泥路应认定是被告兴泰公司所为。关于排污管道埋设的问题,根据原告举证《中标人候选人公示》及被告浦北开投公司的答辩意见,可以认定广西浦北县兴泰地产周边排污水强弱电配套工程的建设单位是被告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苏世群、宁乾志、宁乾春、宁乾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世群、宁乾志、宁乾春、宁乾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世柏 人民陪审员何善波 人民陪审员谭常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黄琼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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