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徐开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1281执1547号之五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徐开泉、徐开俊、卞小年、戴文祥、卞祥林、徐晓勇、卞建良、徐开文、沈梅和、吴领卫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369786.86元及其利息(其中174459.07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338861.88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5356465.91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3500000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年利率6%计算),徐开泉、徐开俊、卞小年、戴文祥、卞祥林、徐晓勇、卞建良、徐开文、沈梅和、吴领卫对被执行人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主文中确定的债务不能偿还的部分,各向申请执行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十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77389元,公告费56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4252元(未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徐开文银行存款3万余元,2019年10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徐开俊工资200万元。2019年7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沈梅和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兴化市××公寓××室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开俊名下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49号1104室不动产,徐开俊名下坐落于南京市××芦席营××单元××室不动产、××于南京市××区××花园城山水居××室不动产为本院另案查封。2019年11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兴国用(2009)第001248号、兴国用(2009)第001249号、兴国用(2009)第001250号、兴国用(2009)第001251号、兴国用(2009)第001252号、兴国用(2009)第001253号、兴国用(2009)第001254号、兴国用(2009)第001255号、兴国用(2009)第001256号、兴国用(2011)第04174号、兴集用(2009)第00499号不动产,以上被执行人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为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无权处置。2019年7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徐开俊名下苏A×××××奥迪牌车辆,2019年7月11日查封徐开泉名下苏M×××××宝马牌车辆,以上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股权等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不动产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判决结果
一、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徐开泉、徐开俊、卞小年、戴文祥、卞祥林、徐晓勇、卞建良、徐开文、沈梅和、吴领卫的执行。
二、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卢国祥
审判员朱卫群
审判员张国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菲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