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内江市中医医院> 内江市中医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内江市中医医院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暂无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
简介:
--
展开
陈华、李春容等与曾润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011民初3842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华、李春容诉被告曾润友、杨波、德阳市吉龙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吉龙运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罗江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德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杨波了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9年12月16日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被告曾润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杨波、人保财险罗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仙强、平安财保德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阳吉龙运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按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796657.18元;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二原告系死者胡晓明的父母。2019年6月11日,被告曾润友驾驶被告德阳吉龙运业公司所属的川F×××××东风牌重型货车沿富溪方向经兰桂大道往汉安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321国道往大千路方向与由驾驶人胡晓明驾驶本人所属的川K×××××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驾驶人胡晓明受伤,两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胡晓明于2019年6月13日经内江市中医医院救治3天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曾润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死者)胡晓明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被告曾润友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预付二原告丧葬费50664.50元、垫付医疗费36958.68元。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含不计免赔。对二原告的各项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杨波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川F×××××号车是我与曾润友共同出资从范祠云手中购买,只是没有到被告德阳吉龙运业公司变更挂靠经营手续;所以本人和被告曾润友是川F×××××号车共同的实际车主。 被告德阳吉龙运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人保财险罗江公司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肇事车辆川F×××××号车在本公司只购买了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主张扣减20%的医疗费。因本案肇事车辆川F×××××号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主张商业险中免陪10%。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过高,本公司酌情认可30000.00元。二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公司请法院酌情认可。 被告平安财保德阳公司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垫付医疗费10000.00元,预付丧葬费29335.5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9年6月11日3时27分,被告曾润友驾驶被告德阳吉龙运业公司所属的川F×××××东风牌重型货车,沿富溪方向经兰桂大道往汉安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321国道2031KM+100M)处,与从花园滩大桥方向经321国道方向往大千路方向行驶,与由驾驶人(本案死者)胡晓明驾驶本人所属的川K×××××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驾驶人(本案死者)胡晓明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胡晓明(本案死者)经内江市中医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6月13日10时55分宣布死亡。该事故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曾润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死者)胡晓明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川F×××××号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德阳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被告人保财险罗江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3、死者胡晓明受伤后被送往内江市中医医院住院3天救治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46958.68元(其中被告平安财保德阳公司垫付10000.00元,被告曾润友垫付36958.68元)。 4、死者胡晓明系二原告之子,与胡平系亲兄弟关系;其去世后尸体运回内江市市中区四合镇沱江社区一社进行土葬;兹有内江市市中区四合镇沱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附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予以佐证。 5、死者胡晓明生前在内江市东兴区月亮街82、84号门面房从事蔬菜销售工作,居住于内江市东兴区尚华名城8幢1单元1号胞兄胡平家中,兹有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西林街道办事处月亮社区居民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玉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欣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尚华名诚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附证人闻正芳出院作证的证言予以佐证。 5、被告杨波与被告曾润友系川F×××××号车的共同的实际车主;被告曾润友、杨波与被告人保财险罗江公司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扣减医疗费20%、商业险免陪10%。 6、,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德阳公司赔付了二原告29335.5被告曾润友预付了二原告50664.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村委会证明、医疗费票据、协议、收条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费80664.50元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费574917.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曾润友7621.90元; 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83.00元,由被告曾润友承担(已计算在上述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连兴艳
判决日期
2019-12-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