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博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吉0104执保784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长春市博鸿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4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7673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976738.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健
审判员郑青春
审判员吕同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佳萍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