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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能源供热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立波
联系方式:0532-86978225
注册时间:2015-12-11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相公山路723号
简介:
热力、冷气、电力的生产供应与服务;热力管网的维护、建设和经营;市政工程施工;热力工程设计,批发零售热力设备及配件、建筑装饰材料、钢材;房屋、场地及机械设备租赁。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开发;节能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节能检测与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热力、冷气、电力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管理及咨询服务;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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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与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能源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211民初36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杰诉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杰、被告供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0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4日上午,原告从购房起一直未开通供热,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原告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原告所在楼层通往原告家中的管道设施,导致原告家中严重进入大量暖气热水,将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内门、内墙、外墙等所有物品损坏严重,造成原告经济财产损失。 供热公司辩称,本案造成原告家中进水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的原因系原告私自拆除家中暖气片等设施,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杰系黄岛区玉晶嘉园2号楼7单元301住户,李杰入住多年从未申请供暖,家中暖气片在入住装修时已自行拆除。2017年12月14日,因涉案房屋的采暖管道入户阀门被人打开导致李杰家中漏水,对于损失数额,根据李杰申请,本院委托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家中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价值为27146元,李杰支付评估费3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能源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杰27131.4元。(支付到李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5); 驳回原告李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7元,由原告李杰负担579元,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能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张金军 人民陪审员刘宏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雅伟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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