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顺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渝0120执2684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顺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福州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辽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169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福州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辽宁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新区顺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福州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对外投资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福州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辽宁分公司无对外投资记录、无车辆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查得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有银行存款25444.09元,本院依法将此款冻结扣划后支付给了申请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已受偿债权为人民币25444.09元,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474555.91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26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孙佳荣
审判员胡克中
审判员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蒲鲸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