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7民辖终133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同力公司)、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同力信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阳同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8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驻马店同力公司、驻马店同力信阳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和××桥区,合同履行地点也在××桥区,因此本案应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或确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或确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84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龚林砚
审判员安利军
审判员李中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少若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