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修德与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黔2325执340号之六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5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3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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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国龙翔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账户XX的存款11000元至贞丰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XX,开户名称:贞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梁胜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龙剑珏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