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403财保63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标的为5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程才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增耀
书记员韩杨浩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