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403民初2905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2019年11月27日,本院收到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约定款项883500元,并支付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20日,起诉人与被告签订《黔西南州安龙装配式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智慧楼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起诉人“按照要求完成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会议、材料及布线辅助材料供货现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930000元,本工程无预付款及进度款,在工程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向起诉人支付95%即883500元,2019年1月7日,被告向起诉人出具《峻工验收报告》,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为此,起诉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才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李万钧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