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许朝银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19)川0132执1023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津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2民初1734号判决书,于2019年11月05日立案受理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许朝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352.00元,执行费43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35352.00元案款全部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430.00元已上交法院指定账户。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