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5执6095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欧和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4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欧和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5625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欧和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欧和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欧和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5625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欧和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欧和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欧和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欧和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马元凯审判员刘亚东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云成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