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76877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静瑜
联系方式:0379-60339688
注册时间:2015-12-08
公司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
简介:
锂离子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电池及相关集成产品和锂电池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市场应用开发;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服务;充电桩及充电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锂离子电池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电池回收、销售及市场应用技术的开发;电池储能技术的研发及储能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销售、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5817熊艳琼与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413民初5817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艳琼诉被告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艳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梅,被告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依敏、蒋长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熊艳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7天年假工资9682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1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4日,被告非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所谓的旷工行为。被告应当按照相关病假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原告2019年2月份的工资。原告自2019年2月13日开始的休假都有医生出具的建休单为依据,且相关的建休单原告都已经通过请假系统和邮件系统提交给了被告,因此并不存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原告履行了2019年3月1日的请假手续,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请假界面为证。此外,在原告给被告相关负责人发送的邮件当中也有能够涵盖2019年3月1日的请假单。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只要能够提供合法的建休单,用人单位就必须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航公司辩称,1.原告在2019年2月11日、12日、26日、27日、28日、3月1日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旷工的情形,根据被告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员工手册,员工请假需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累计旷工两次的,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在事先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2.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不予理涉。3.原告在2019年2月份出勤6天,病假期工资为605.79元(在病假期扣除休息日后为9天),仲裁裁决书对原告2019年2月份工资6352.92元的计算正确,被告已按仲裁裁决书将该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熊艳琼于2015年11月30日至中航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止,中航公司为熊艳琼缴纳了社会保险,年薪为税前250000元,工资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方式,每月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载明因熊艳琼严重违反劳动规律或者中航公司规章制度的,中航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中航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于2017年审议通过员工手册(2017.4第一版)并予以公示,熊艳琼于2017年7月11日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并表示对其内容无异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十三条中载明:任何病假都应立即通知公司,病假须有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假建议单到公司运营管理部复审后及时报部门批准后方才有效,医院证明需在看病后一个工作日内递交到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五)款中载明:员工累计旷工两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导致立即解聘/开除,且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 2019年2月1日~3日,熊艳琼休年休假。2019年2月4日~10日,中航公司春节放假。熊艳琼先后3次在中航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中提交了2019年2月11日至19日年假的申请,中航公司未同意。2019年2月11日、12日,熊艳琼未出勤,也未履行请假手续。2019年2月12日,熊艳琼乘坐高铁从南昌到常州北。2019年2月13日,熊艳琼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颈椎病,医院出具建休一周的证明书,熊艳琼于当日在中航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中提交了2019年2月11日~18日的病假申请。后中航公司同意熊艳琼从2019年2月13日开始休病假。2019年2月19日,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了建休一周的证明书,熊艳琼向中航公司提交了2019年2月19日至25日的病假申请,中航公司同意了熊艳琼的病假申请。2019年2月22日,常州市中医医院出具了建休一周的证明书。2019年2月28日,常州市中医医院出具了建休一周的证明书。熊艳琼于2019年3月7日在中航公司内部管理系统中提交了2019年3月1日的病假申请,中航公司的批复为:不接受事后请假,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3月4日解除。2019年2月25日后,熊艳琼未再为中航公司提供劳动。 2019年3月1日,中航公司向工会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书,主要载明:熊艳琼在2019年2月11日、2月12日及3月1日三天旷工,部门领导在要求其返工后以颈椎病为由,未有请假流程,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十三条病假管理制度“医院证明需在看病后一个工作日内递交公司”,熊艳琼病假流程不及时且存在三天旷工记录,同时熊艳琼在2019年1月考勤出现5次以上迟到记录,按照员工手册第五章第十九条5-18“累计旷工两次”导致立即解除/开除,中航公司拟对熊艳琼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解除劳动关系生效日期为2019年3月4日。当日,工会回复: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请中航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019年3月4日,中航公司以上述理由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载明:自2019年3月4日起与熊艳琼解除劳动关系,请熊艳琼与2019年3月12日到中航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熊艳琼于2019年3月7日收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9年4月16日,熊艳琼向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中航公司支付2019年2月工资15000元;2.中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2000元;3.中航公司支付未休的27天年休假工资96827元;4.中航公司赔偿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熊艳琼造成的损失20000元。 2019年7月18日,仲裁委作出常金劳人仲案字〔2019〕第61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航公司一次性支付熊艳琼2019年2月工资6352.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熊艳琼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航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熊艳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18日,仲裁委作出常金劳人仲案字〔2019〕第6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对熊艳琼主张中航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二、熊艳琼主张中航公司支付未休的27天年休假工资96827元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20000元的仲裁请求,因不属于仲裁委涉理范围,仲裁委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熊艳琼不服常金劳人仲案字〔2019〕第615-1号仲裁裁决、常金劳人仲案字〔2019〕第615-2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8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航公司已按常金劳人仲案字〔2019〕第615-1号仲裁裁决向熊艳琼支付2019年2月工资6352.92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仲裁裁决书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熊艳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艳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金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向兰
判决日期
2019-12-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