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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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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家兵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行申573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龚家兵因举报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行终8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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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龚家兵申请再审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工商分局)形式上的答复或告知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履行了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仅仅形式上作了答复或告知,但对被投诉事项未予查明并作实质性处理,此时应认定被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龚家兵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胡华峰 审判员马宏玉 审判员刘天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晓晴 书记员王雨桐
判决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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