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延锋安道拓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21执316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2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湘潭延锋安道拓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31938.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1431938.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从2015年12月15日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该案诉讼费用77626元、执行费用88411.42元等。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期间,2019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分支机构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分期偿还上述所欠款项,即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4000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1年2月28日付清剩余款项,同时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自愿为该还款协议提供房屋担保。2019年12月23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判决结果
终结(2019)湘0121执316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新
审判员饶兴武
审判员何晓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许珍
判决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