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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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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11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教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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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东营市东城南一路260号
简介: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宣传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宣传和文艺创作、生产和播出;统筹管理运营市级广播电视系统国有资产,并负责保值增值;研究和推进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制订并实施市级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经营发展规划和市场经营战略;开展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开展市级广播电视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建设维护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负责中央和省、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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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平与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591民初3772号         判决日期:2019-12-27         法院: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岩平诉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人事争议一案,原告王岩平于2019年11月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岩平、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东营市广播电视台国家赔偿8264100元支付原告;二、确认原告和被告自1998年11月至今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至退休。事实与理由:1998年11月,原告王岩平被北京电视台、北京广播电视局、北京人事局商调北京工作,东营市广播电视台没有领导签字同意我调走,所以在转走的档案中没有工资关系和行政关系。王岩平1995年的工资,刚由东营人事仲裁支付,1996年、1997年、1998年三年工资是商调后补发的。自1999年至2019年,20年我不能正常工作!严重侵犯了我和家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国家赔偿法新的赔偿标准,东营市广播电视台应该赔偿我年职工工资的五倍,即82641元×5×20年等于8264100元!由于不能正常工作,我一家四口因吃毒蘑菇险丧命!东营市广播电视台曾做过新闻报告!最近刚刚获悉,我曾经的丈夫卓勇已于今年的4月16日去世!东营市广播电视台应该国家赔偿20倍! 被告东营市广播电视台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东营广播电视台而不是东营市广播电视台,被告庭前已提交一份说明,若法庭不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做以下答辩: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在东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其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曾于2019年6月13日因索要1995年工资为由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双方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并确认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劳动纠纷,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现原告的起诉违反上述调解协议,其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即使原告没有丧失起诉权,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前置,原告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告的起诉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三、即使原告没有丧失起诉权,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自1993年已经在被告处擅自离职,即使按照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陈述的1998年11月擅自离职,争议发生在1998年,至今已经21年之久,远远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即使原告没有丧失起诉权,原告要求被告国家赔偿以及确认劳动和人事关系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于1993年起就擅自离职,不在被告处工作,双方不存在任何人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认定应以用工事实为准,自1993年起,原告擅自离职,原告从未向被告提供劳动,且其曾于2019年6月13日因索要1995年工资为由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庭审中原告自述1993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离职,并自述1998年之后不再到被告处工作,即使按照在该案起诉状中“1998年11月未经被告同意擅自离职”的陈述,原告也自认自1998年后未在被告处上班,因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劳动、人事关系,其1993年之后擅自离职,视为自动离职、解除人事关系,其要求确认自1998年11月至今存在劳动和人事关系至退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系自动、擅自离职,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并且被告也不是国家赔偿的主体,原告更不符合国家赔偿的规定,其要求被告国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9日,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王岩平与东营市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496号调解书,载明王岩平与东营市广播电视台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意见为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于2019年8月9日前支付王岩平1995年工资4500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任何劳动纠纷。2019年10月22日,王岩平以东营市广播电视台为被申请人,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东营广播电视台国家赔偿600万元;2、确认东营广播电视台自1988年10月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8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人就该劳动关系项下全部争议已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已无利害关系,不能再就该争议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王岩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岩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君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超
判决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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