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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培贵
联系方式:0551-64693178
注册时间:1994-06-29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宁夏路与西安路交口茶里水街1栋三层
简介:
环保、节能、减排新技术投资、研发及经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筑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建筑材料、设备、结构的检验及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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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与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403民初5962号         判决日期:2019-07-17         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强与被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巽淮南分公司)、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巽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王素英,被告南巽淮南分公司、南巽建设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差额工资45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变更执业注册人员信息赔偿金10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4.判决被告立即终止使用原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并立即将原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业人员信息调出南巽建设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原告在南巽建设公司从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2017年4月17日,原告被南巽建设公司派往滁州万联红星美凯龙全球商业广场B1、B2-B8监理项目部任项目总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工作,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也未按期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就上述情况和问题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均未果。2017年9月20日,双方签订了解聘合同,被告答应在解聘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原告在南巽建设公司从业人员信息中调出,并口头协议在变更执业注册信息前每月补偿原告2000元赔偿金。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未从其公司从业人员信息中将原告变更调出。另,双方约定的经济赔偿金尚有五个月没有兑现,少发的工资也没有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南巽淮南分公司、南巽建设公司辩称:差额工资不成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八千,是总监理师工资标准。甲方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按照实际工作岗位支付工资。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原告在谢家集棚改项目部不是总监,每月工资5000元;2017年5月至7月,原告到滁州项目部担任总监,每月工资8000元;2017年7月下旬,滁州项目部停工,原告就没有在公司上班,公司每月给2000元生活费,解聘合同约定支付到2017年10月,实际支付到2018年4月。主张信息赔偿金没有依据,信息平台变更注册信息是由省建管部门负责,公司无法直接变更信息,不是公司造成的。公司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只能按照合同解除前12月工资计算,原告平均工资只有4000多元。关于原告第四项诉请,我们一直在做工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社保参保明细表、安徽省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黄强提交的劳动聘用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南巽淮南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合同合法有效,聘用时间是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聘用期内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人民币。南巽淮南分公司、南巽建设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按合同约定,从事总监工作,月工资为8000元,如果不从事该工作,工资没有这么多。本院认证意见:该劳动聘用合同是南巽淮南分公司与黄强分别作为甲、乙双签订,记载“……。(一)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聘期5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四)甲方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具体工作岗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上述条款双向选择。聘期内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人民币(含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他费用、待遇另议。……。(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期限,按被承接业务项目工期确定。因故致使项目工期的延长或缩短,不再另行变更聘用合同期限。被承接业务项目完成,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2.黄强提交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关于设立滁州万联红星美凯龙全球商业广场B1、B2-B8监理项目部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注册执业单位为安徽南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巽淮南分公司、南巽建设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设立项目部通知是2017年4月17日,证实原告是2017年4月才到滁州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3.黄强提交的解聘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南巽淮南分公司解聘时间,理由是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薪酬。南巽淮南分公司、南巽建设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离职理由是个人原因,不是因为拖欠工资,实际上原告已经找到其他单位。本院认证意见:该解聘合同是南巽建设公司与黄强分别作为甲、乙方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内容为“乙方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于甲方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现因个人原因,甲方与乙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签订本解聘协议书,自2017年10月20日起生效”。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4.南巽淮南分公司、南巽建设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原告在滁州项目部工作时间。黄强质证意见:情况说明时间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本院认证意见:该情况说明是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2日出具,内容“我公司开发的滁州万联红星美凯龙全球商业广场B1、B2-B8号楼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是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由于前期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撤出施工现场,致使该工程处于停工状态。2017年4月我公司重新选择了施工单位,仅B1号楼办理施工许可,并于2017年9月16日恢复施工,B2-B8号楼仍然处于停工状态。在恢复B1号楼办理施工许可证期间,监理公司派总监黄强到项目现场协助工作,总监黄强从2017年4月下旬进场,2017年7月下旬离开现场,后续监理公司委托总代范世礼在现场主持监理工作”,落款处加盖有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该证据与在卷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5.南巽淮南分公司、南巽建设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10份,证明:原告工资发放情况。黄强质证意见:2017年11月以后,是原告和孟庆勇约定按每月2000元支付证书使用费用。本院认证意见:该组工资表记载,黄强2017年3月至5月的工资均为基本工资及社保5000元,2017年6月、7月的工资均为基本工资及社保5000元、补助3000元,实发工资800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3月至4月月工资均为基本工资及社保2000元,除2018年3月、4月由他人代为签字领取,其他月份均由黄强签字确认领取。对上述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南巽建设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环保、节能、减排新技术投资、研发与经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建筑材料、设备、结构的检验与检测。南巽淮南分公司系南巽建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经营范围与南巽建设公司相同。2016年7月19日,南巽建设公司与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将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红星美凯龙红星美凯B1-B8项目的工程监理交由南巽建设公司进行,期限18个月,总监理工程师为黄强。2017年6月27日,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位于滁州市(施工单位变更)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是南巽建设公司,合同工期自2017年4月28日至9月25日。 2016年3月,南巽淮南分公司与黄强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一份劳动聘用合同,内容为“……。(一)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聘期5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四)甲方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具体工作岗位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上述条款双向选择。聘期内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人民币(含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他费用、待遇另议。……。(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期限,按被承接业务项目工期确定。因故致使项目工期的延长或缩短,不再另行变更聘用合同期限。被承接业务项目完成,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签订后,黄强自2016年7月1日起被安排在谢家集棚改项目部工作。2017年4月17日,南巽建设公司作出《关于设立滁州万联红星美凯龙全球商业广场B1、B2-B8监理项目部的通知》,黄强被安排担任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017年7月下旬,黄强离开项目现场,未再回单位工作。2017年9月20日,南巽建设公司与黄强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一份解聘合同,内容“乙方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于甲方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现因个人原因,甲方与乙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签订本解聘协议书,自2017年10月20日起生效”。 2018年10月9日,黄强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被告支付差额工资45000元;2.被告支付延迟变更执业注册人员信息赔偿金10000元;3.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4.被告立即终止使用原告黄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并立即将原告黄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业人员信息调出南巽建设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2018年10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淮劳人仲不字第18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2016年3月至9月,南巽建设公司为黄强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2017年3月至7月,南巽淮南分公司支付黄强工资分别为5000元、5000元、5000元、8000元、8000元,其中7月份的8000元系同年9月补发。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18年3月、4月,南巽淮南分公司每月支付黄强证书使用费2000元,其中2017年8月的2000元系同年9月补发。 再查明:2016年7月6日,黄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编号00441715),注册执业单位是南巽建设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3月下旬,黄强注册执业证书的注册执业单位由南巽建设公司变更为其他单位。2019年6月13日,黄强申请撤回撤回其第四项诉讼请求,即“判决被告立即终止使用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并立即将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业人员信息调出南巽建设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强工资差额27000元、证书使用费10000元,合计37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闫军 人民陪审员蒋保洲 人民陪审员蔡景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钮晓凤 书记员林晓周
判决日期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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