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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有斌
联系方式:0883-4213144
注册时间:1986-05-07
公司地址:云南省凤庆县凤山镇顺宁路滇红大酒店北侧。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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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行、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09执恢20号之六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行申请执行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廷文、郭杨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9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行借款本金15654500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行,对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凤国用(2016)第000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17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凤国用(2011)第7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凤房权证凤山镇字第××号、凤房权证凤山镇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6388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张廷文、郭杨菊对判决确定的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云09执50号。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失信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1、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廷文、郭杨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及证券资产;被执行人张廷文、郭杨菊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号牌为云S×××××(陆地巡洋舰霸道牌)、云S×××××(江铃牌)、云S×××××(东风牌)的车辆,本院已作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3、被执行人张廷文名下,有座落于凤庆县××书院××号××(××)××县不动产权第0000110号不动产,该不动产系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抵押物,于2018年1月10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作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杨菊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证号为凤国用(2013)第167号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凤房权证凤山镇字第××号房产,该房地产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的借款抵押物,于2018年1月10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作轮候查封。 5、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在关联案件【(2018)云09执50号】中对被执行人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证号:凤国用(2011)第772号,凤房权证凤山镇字第××号、凤房权证凤山镇字第××号】和被执行人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凤国用(2016)第000178号】进行查封,并依法启动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中,当事人双方通过议价方式确定上述资产的处置参考价,确定依据【弘光(临)房法估字(2018)第0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的案涉资产评估价作为本案处置的参考价,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估价共计13492600元;凤庆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估价4322100元。 6、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7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出公告,两次拍卖上述房、地产。在第二次拍卖中,临沧工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800万元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凤庆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完毕成交价款,成为该房地产的合法买受人。被执行人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两次拍卖中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在同一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凤国用(2016)第000178号的土地使用权公开进行变卖。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 7、对被执行人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廷文、郭杨菊限制高消费。 8、本案中,扣除执行费83209元、案件受理费115956元、产权过户登记中应由凤庆县红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税费671884.41元、委托拍卖服务费64000元,申请执行人共计实现债权7064950.59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回告,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于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不予放弃追偿。 综上,本院已按照执行程序的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完成相关的财产调查事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实现部分债权;被执行人其他已查明的资产因属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遵守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退出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人民法院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如不服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杨彬 审判员杨银康 审判员李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小龙
判决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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