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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峰
联系方式:0577-88818016
注册时间:2003-02-27
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17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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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491民初17650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安佳韵社公司诉称,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录制视频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温州电信iptv”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石光荣的战火青春》(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涉案作品是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涉案作品由原告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获取,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且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大,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业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人民币;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告住所为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原告在其提供的作管辖依据的证据材料中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所对应的单位名称并非原告,而是原告的分支机构即案外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原告与其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营业场所)均不同。故,从民事诉讼程序法意义上而言,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二、原告所谓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境内,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在其提供的作为管辖依据的证据材料中的《说明》没有证明力,且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无法证明原告在所谓的“固定证据”的时间即2018年11月1日,乃至原告起诉时间即2019年3月22日时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仍在北京市境内。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既非原告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更非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认为本案应由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住所地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或原告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伊然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高雨欣 书记员郭锦琛
判决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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