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成商贸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源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和谱物资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19)宁01民初387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佳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源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和谱物资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佳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佳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3元,减半收取计3716.50元,由原告湖北佳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鹏程
审判员杜欣
人民陪审员仇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丽蓉
判决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