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潮锐商贸有限公司与葛宁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辽0103执1211号
判决日期:2019-07-08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沈阳潮锐商贸有限公司与葛宁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911484.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且对被执行人孙志刚进行拘留。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路东波
代理审判员赵日欣
代理审判员郭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洪倩萍
判决日期
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