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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晁力
联系方式:15615140000
注册时间:2003-07-14
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毅德商贸物流城B3区11号楼02-01030
简介:
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热力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设施工程、塑胶跑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的施工及技术咨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劳务施工;房屋拆除;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电力生产供应、电力销售;电线电缆、电力机具、电力设备、电力工具、电力试验设备器材、电力设备辅材、管材管件的销售;环境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管理;环保工程设计、运营;温室大棚建设;管道安装;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农业喷淋、喷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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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1执复199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山东环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昱公司)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清法院)(2019)鲁0113执异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长清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树民与被执行人环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环昱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中止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异议人有证据证明(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异议人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山东高院正在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案号为(2019)鲁民申3617号。二、异议人已向法院提交了超出本案执行标的额的金钱担保,故本案中止执行不会给肖树民造成任何风险和损失,亦不会增加法院的麻烦。 长清法院查明,肖树民与环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中院经审理作出(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2018年4月29日,肖树民依据上述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业已受理,案号为(2019)鲁0113执875号。2019年5月29日,环昱公司向该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同日,该院作出驳回暂缓执行申请通知,驳回了环昱公司的暂缓执行申请。2019年6月12日,环昱公司又向该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中止执行(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 长清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无论是请求暂缓执行,还是中止执行,均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异议人的暂缓执行申请被执行实施部门驳回后,又提出中止执行请求,亦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因执行实施部门就是否中止执行尚未作出具体的执行行为,故环昱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鲁0113执异48号执行裁定,驳回环昱公司的异议申请。 环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称:请求撤销长清法院(2019)鲁0113执异48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济南中院(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复议申请人有证据证明(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采信肖树民伪造的证据、遗漏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错误情形,并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现山东高院正在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案号为(2019)鲁民申3617号。二、复议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了超出本案执行标的额的金钱担保,故本案中止执行不会给肖树民造成任何风险和损失,亦不会增加法院的麻烦。为保障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再审之后出现无法执行回转的情形,在复议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的情况下,恳请法院对本案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长清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环昱公司不服本院(2019)鲁0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山东高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鲁民申3617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山东环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执异4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宏 审判员戴伍建 审判员郑凤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雪 书记员魏煜圻
判决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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