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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916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同华
联系方式:0467-5854656
注册时间:1996-10-2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红星街72号
简介:
冻干粉针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合剂、糖浆剂(含中药提取)、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穿琥宁、七叶皂苷钠、埃索美拉唑镁、埃索美拉唑钠、盐酸莫西沙星)、无菌原料药、煎膏剂(含中药提取)、浸膏剂、中药提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灸(炒、灸法(酒灸、醋灸、盐灸、蜜灸、姜灸)、制炭、煅、蒸、煮、炖、煨)、直接口服饮片)生产;中药材收购、批发、零售;农、林、牧产品(国家禁止项目除外)收购、批发;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日用口罩(非医用)、医疗器械、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口服液体制剂生产、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药品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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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黑03民初112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按(2013)珍药总Z004号协议向原告提供足额土地构成违约;2.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2013年多支付的货款495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2013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2013)珍药总Z004号《三七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第一条2.1款约定被告在腾冲县租赁××4万亩种植三七土地中,承诺于2013年起向原告每年提供至少2000亩适宜种植三七的土地,总亩数10000亩,用于原告三七种植。《三七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若被告不按约定向原告提供三七种植土地,则被告向原告销售的三七按照240元/KG价格计算。二、由于被告2013年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土地(仅提供土地600亩),被告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足额土地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向被告超额支付49500000元,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据框架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对当年三七采购价格进行调整,即按照240元/KG价格对2013年原告向被告采购的三七价款进行重新计算,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款项。综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本案系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云南省文山州,故本案依法应由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已就本案事实和诉讼请求在另案中提出诉讼,另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系重复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颖 审判员徐媛凤 审判员李凤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都晶
判决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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