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黑03民初11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岛药业)与被告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高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文山高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黑03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文山高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文山高田公司不服,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省高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黑民辖终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文山高田公司向本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黑03民初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珍宝岛药业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00元,减半收取计144650元,由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洪明
审判员徐媛凤
审判员李凤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佳纬
判决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