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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916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同华
联系方式:0467-5854656
注册时间:1996-10-2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红星街72号
简介:
冻干粉针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合剂、糖浆剂(含中药提取)、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穿琥宁、七叶皂苷钠、埃索美拉唑镁、埃索美拉唑钠、盐酸莫西沙星)、无菌原料药、煎膏剂(含中药提取)、浸膏剂、中药提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炮灸(炒、灸法(酒灸、醋灸、盐灸、蜜灸、姜灸)、制炭、煅、蒸、煮、炖、煨)、直接口服饮片)生产;中药材收购、批发、零售;农、林、牧产品(国家禁止项目除外)收购、批发;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日用口罩(非医用)、医疗器械、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口服液体制剂生产、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药品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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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黑03民初11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岛药业)与被告文山高田三七种植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高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文山高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黑03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文山高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文山高田公司不服,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省高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黑民辖终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文山高田公司向本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黑03民初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珍宝岛药业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00元,减半收取计144650元,由原告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洪明 审判员徐媛凤 审判员李凤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佳纬
判决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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