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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安昊龙
联系方式:0951-3858296
注册时间:1999-08-09
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17号
简介:
在本区内经营GSM数字移动通信业务;IP电话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设施的维修;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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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智康商贸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杨二郎精品私房菜、杨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宁0104民初11388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智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杨二郎精品私房菜(以下简称"杨二郎私房菜")、杨斌、李晓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智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被告杨二郎私房菜的经营者杨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被告李晓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银川智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牛奶款18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5日开始,被告先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牛奶,截止2017年底,被告尚欠原告牛奶款18170元。每次送货时,原、被告都进行结算,并出具销货凭证,但被告一直未按时付款。被告李晓俊与被告杨二郎私房菜系授权委托关系,故被告杨二郎私房菜及杨斌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二郎私房菜及杨斌辩称,原告诉请与二被告无关,二被告对买卖合同并不知情,相关责任也不应当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涉嫌原告与被告李晓俊恶意串通损害二被告的利益,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或由原告及被告李晓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李晓俊辩称,被告李晓俊与此事无关,被告李晓俊也没有收到钱,货物是由被告杨二郎私房菜及杨斌承包的餐厅员工收取,被告李晓俊只是一个委托人,全权负责移动公司食堂的工作。被告李晓俊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就是为了给移动公司送牛奶,移动公司将款项打到了被告杨二郎私房菜的账户上。被告李晓俊是以杨二郎私房菜的名义与移动公司签订合同。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杨二郎精品私房(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载明原告向被告杨二郎精品私房菜提供夏进牛奶,243ml瓶纯,单价60元,规格为24瓶/箱;195ml瓶酸,单价25元,20瓶/箱;悠质有机酸,单价45元,12盒/提。原告在甲方处盖章,被告李晓俊在乙方处签署"银川市兴庆区杨二郎精品私房菜(李晓俊)"并捺印。2017年12月21日,原告出具销货凭证(台账)一份,载明:购货单位:移动公司食堂,送商品小瓶纯100件,单价52元,共计5200元;瓶酸50件,单价50元,共计2500元;味度60件,单价38元,共计2280元;悠质182件,单价45元,共计8190元;送15件砖,20件味度;货已收,款未付,杨瑞;合计18170元。被告李晓俊称"杨瑞"为移动公司食堂厨师。庭审中,被告李晓俊向法庭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载明: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宁夏银川市(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银川市兴庆区杨二郎精品私房菜(供应商名称)的在下面签章的杨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银川市兴庆区杨二郎精品私房菜(单位名称)的下面签字的李晓俊、副总经理(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中国移动宁夏公司银川分公司清苑职工食堂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的邀请比选,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物。本授权书于2017年3月21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供应商处加盖被告杨二郎私房菜公章,法定代表人处签名"杨斌",授权人处被告李晓俊签名。被告杨二郎私房菜及杨斌,对授权书中杨二郎私房菜的公章的真实性认可,对授权书中"杨斌"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经本院释明,其不申请鉴定。 另查明,2017年4月1日,被告杨二郎私房菜(乙方)与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甲方)签订《职工食堂运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就甲方食堂承包事宜达成协议,对经营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伙食标准、计算方式、合同终止条例、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试用期为一个月。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在甲方处加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党群工作部印章,甲方代表"杨建军"签名;被告杨二郎私房菜在乙方处盖章,被告李晓俊在"乙方代表"处签名。2017年5月19日,被告杨二郎私房菜向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委员会出具发票两张,载明冰红茶1798.38元;百岁山3239.87元。2017年5月22日,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委员会向被告杨二郎私房菜转款5038.2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杨二郎精品私房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智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70元; 二、驳回原告银川智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7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杨二郎精品私房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贺晶婕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蔡霞 书记员季宇萌
判决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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